【第一案】
“诈骗银行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05年3月15日,某省某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出动警力在某机场布防,将刚刚走下飞机的王董事长一举拿下,对其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所谓“诈骗银行贷款”。
王董事长何许人也?
王董事长,男,现年38岁,汉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该案是由王董事长的合作人也姓王的老板向公安局举报后立案的。
不幸的是,合作期间王老板和王董事长因利益产生了重大纠纷。这本是市场经济下司空见惯的现象,不足为奇!王老板完全可以将王董事长以民事纠纷起诉于人民法院,由法院做出公正判决。但是,王老板却并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以王董事长“诈骗银行贷款”为由举报于某市公安局,由此拉开了他俩之间长达四年之久,案涉刑事、经济、仲裁的十案序幕。
某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王董事长“诈骗银行贷款”罪的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了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案侦查终结后,某市公安局认为王董事长两个罪名全部成立,便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
李云清律师作为王董事长的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敏锐地作出自己的判断,他在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王董事长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而人为地制造的罪名。
李云清律师要言不烦地提出了王董事长无罪的辩护观点:
一、王董事长向银行贷款是事实,贷款到期后,还有三百万元尚未还清也是事实。但是,贷款没有全部还清并不是因为王董事长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比如或获取贷款后挥霍一空,或携款外逃等。而是将贷款全部用于铁矿之中。王董事长没有还清余额三百万元贷款仅仅占总贷款几千万元的极小部分。贷款未还清的问题,其性质是银行和王董事长之间的贷款纠纷。作为发放贷款的银行并不认为王董事长是“诈骗”了银行贷款,并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王董事长由于公司周转资金不足,曾向一些亲戚朋友借过些许款项,有借据为凭。这种行为根本构不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该罪名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筹借款项,而王董事长的借款对象却是“特定的”亲朋好友。显然,王董事长的行为根本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此案后,最终做出了对王董事长《不起诉决定书》。王董事长无罪获释出狱。
李云清律师高屋建瓴,准确适用法律,为王董事长及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帮助。
第一案,首战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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