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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李云清十案连胜—第四案至第九案

发布时间:2014-03-23 21:42:47 点击:0


【第四案至第九案】


王董事长申请仲裁的六个仲裁案


李云清律师深知,打官司犹如打仗,承办律师既必须具有羽扇纶巾,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战略思维,同时还必须具有巧妙布局,攻防兼备,出奇制胜的战术设计。


李云清律师作为王董事长的代理人,在向法院提起两个不当得利案诉讼的同时,全面部署,又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六个仲裁申请案。请求仲裁庭确认王老板乘人之危与王董事长的哥哥签订的六份协议全部无效。


该六仲裁案的提起,如重拳出击,令王老板猝不及防。


李云清律师代理仲裁案的基本观点是:2005年3月23日王董事长在看守所给其兄签署的《委托授权书》上,虽然授权他的哥哥全权代表处理他本人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一切经济往来活动:在他本人控股、参股、独资的公司中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在他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中,代表其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但是,并没有具体授权他的哥哥与王老板签订关于处分过去六个合作铁矿的有关事宜。他哥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不能对王董事长产生法律约束力。


仲裁庭经过认真的当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反复辩论后,依法作出了六份仲裁决定,仲裁庭认为,王董事长对其兄的书面授权,仅是一种“概括授权”,并未对其兄签署的六个铁矿股份转让协议书这一重大民事权益处分行为予以明确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仲裁庭认为王董事长的哥哥与王老板签署的六个铁矿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事后又未得到王董事长的追认。六个铁矿股份转让协议书对申请人王董事长无效。


尔后,仲裁委分别做出了六份裁决书,确认王董事长的哥哥与王老板签订的六份协议对王董事长无效!


六个仲裁案连同以上三案,至此,李云清已九案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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