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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李云清十案连胜—第十案

发布时间:2014-03-23 21:41:46 点击:0


【第十案】


“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案


打官司如同博弈,双方各有策划,各有谋略。王老板在王董事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期间,为了扭转被动局面,他又使出了“刑事举报”的“杀手锏”。王老板的本次刑事举报连跨三级,将王董事长直接举报到中央级别的有关部门,举报的罪名则升格为令人惊骇的“涉黑”罪!
该案批转到某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立案侦查。


山雨欲来风满楼!王董事长又要大难临头了!


2006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将王董事长和其兄一举拘留。同时,将王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的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十几名员工也予以拘留。当时执行拘留措施的公安人员明确声称:王董事长一案是全省最大的一起涉黑案。这次拘留和上次拘留可不一样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于2007年3月8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


“为合法权益而争,为尊严和人权而战”!李云清律师受命于危难之间,毅然决然接受王董事长聘请,作为其辩护人,一如既往,坚定而忠实地履行着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李云清律师即向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王董事长不构成犯罪的长篇辩护意见书。
李云清律师辩护要点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王董事长一案时,程序严重违法。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安机关对王董事长是以“妨害公务罪”之名立案侦查,而该“妨害公务罪”案,早在近五年前已由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结案,至今并未撤销。所以,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旧案重提,并不具备法定立案条件,程序严重违法。


2.违法滥用刑拘权。


3.剥夺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


4.侵犯律师会见权。


5.在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变相非法羁押。


二、在所谓“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实体认定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所谓“妨害公务罪”


1.王董事长并无 “妨害公务”的事实。


2.王董事长在“张XX妨害公务案”一案中并非被“漏诉”的犯罪嫌疑人。


3.王董事长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所谓“寻衅事罪”问题。


李云清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对王董事长的指控生拉硬扯、牵强附会。


《起诉意见书》第3页倒数第二行起载明:犯罪嫌疑人(王董事长)自2002年底担任某公司董事长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始招募人员,组建保安队,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先后在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总部组建了保安队,先后任命犯罪嫌疑人王三X、张XX、张XX等人担任保安队队长,购置迷彩服、橡皮警棍、钢盔、钢管、洋镐把配发给保安人员,对保安队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食宿、统一着装,统一调度,形成一支有领导、有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非法组织。在王(注:指王董事长)的指使和授意下,他们藐视法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他人,成为为害一方的恶势力组织。”


李云清律师认为,如果《起诉意见书》以上的描述不是或无中生有或夸大其辞,而是客观真实的话,那么,王董事长涉嫌的罪名似乎就应当是《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前文已述,当2006年8月28日,公安人员执行拘留时,曾明确表示:“8·28”案件是全省最大的一起涉黑大案!但是,《起诉意见书》最后指控王董事长罪名的却是涉嫌“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两罪。《起诉意见书》的前后矛盾表述,稍加咀嚼即耐人寻味。


然后,李律师针对寻衅滋事罪名问题,提出了王董事长并无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此案后,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王董事长涉嫌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王董事长因为有病在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董事长自知此案乃系王老板第二次诬陷举报所致,他一厢情愿地认为,既然现已“取保候审”,该案应该无忧了!
岂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完毕后,第二次又向省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审查起诉意见书。与上次的审查起诉意见书不一样的地方是,该意见书中将王董事长涉嫌黑社会的描述篇幅全部删去,只留下了“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内容。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将此案交由某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李云清律师遂向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王董事长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书。


此后不久,不知何故,省人民检察院突然做出了关于逮捕王董事长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然而,当公安人员专程前往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执行逮捕时,王董事长人去楼空。于是,省公安厅呈报国家公安部,公安部遂发出网上B级通级令,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李云清律师针对省人民检察院突然做出的逮捕决定,为避免冤假错案的酿成,遂以北京市赢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函》,并亲往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在北京东交民巷的接待处,向有关领导当面递交了以上材料。而受理省检察院指定审查起诉案件的某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鉴于王董事长和其兄等人“潜逃”,该院遂对其他五名被告向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分别是:“妨害公务罪、伪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某市郊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上述五被告罪案,判决结果是,除认定其中一个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外,涉嫌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其他四被告均被判为无罪。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四被告无罪开释。


王董事长“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其他同案被告无罪释放,说明王董事长同样无罪。但是,公安部关于对王董事长的网上通缉令并未撤销,如利剑高悬,各地公安人员依然用高度警惕的目光搜索着被通缉的在逃人员。


2008年8月,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北京某处发现被通缉的王董事长,便将他现场拘捕,然后移送省公安厅,王董事长被羁押于省看守所。


200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第三次向省人民检察院移送了关于对王董事长审查起诉的意见书,依然认为王董事长构成犯罪。


李云清律师作为王董事长的辩护人,锲而不舍,第三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书。


2008年11月24日,某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对王董事长不予起诉。


喧嚣一时的王董事长“涉黑”重案,终于尘埃落定!


李云清律师为了尊严与人权,为了公平与正义,有胆有识,百折不挠,十案连打,连胜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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