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意识
一、 概述
“云南昆明的螺蛳湾批发市场,是浙商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在昆明开始创业打拼,历经20年的心血倾注和市场砥砺所打造的著名小商品市场,其规模和影响力在我国东南部、甚至东南亚地区的同类市场中都是首屈一指的,在我国国内也仅次于义乌小商品市场。在螺蛳湾市场的孕育发展过程中,作为市场所有人的浙商们,也曾意识到“商标”这一无形知识产权对于维护他们创业成果,提速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故而他们于1996年将“螺蛳湾”作为公司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全类别的注册保护。随着“螺蛳湾”市场的良性发展,“螺蛳湾”这一市场品牌商标曾经一度经由云南省社科院发展研究部评估,其价值竟高达755亿元人民币(当然这个评估结果可能是需要打些折扣的)。但是,由于“螺蛳湾”浙商们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淡薄,仅仅一念之差,导致“螺蛳湾”商标经历10年有效期和6个月的宽展期后,因未能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续展,致使原“螺蛳湾”商标权归于无效;然而,更让人痛心的是,恰有第三方公司利用了浙商们的失误空档,堂而皇之地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新的“螺蛳湾”商标的注册申请,或许,不久的将来“螺蛳湾”这个价值数百亿的品牌商标,可能由于浙商们的一时疏忽,而将被他人“合法”占有。”
以上案例是笔者近期接触到的一个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商标权)案件,以一个非常沉重的教训揭示了知识产权意识对于公司发展的巨大影响。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从司法实践的纠纷领域进行细分,又可以分为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领域。作为我们大多数浙商而言,并不需要对上述所有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通晓,但是对于其中所涉及的对多数公司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初步的了解,相信会对公司的全面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也是基于这一出发点,笔者在下文选取了几个相对普遍的知识产权领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简单介绍,并希望可以藉此激发商会会员们对自身公司知识产权的关注意识。
二、 商标权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以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一般由图形、文字等单独或组合构成。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商标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商标具有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2、商标保证了商品或服务相对稳定的质量品质。3、商标标识简洁明快,具有显著特征,是进行广告宣传的便利工具。4、商标对消费者而言具有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对公司而言,在其成立之初就应当考虑将其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只有经过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完备保护,当然,注册商标(一个类别)需要付出少许的经济成本,但这种成本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言显然太微不足道了。有些公司由于未能对自身的商标进行及时注册,而导致发生被他人抢注甚至自身使用多年的商标存有瑕疵等不利事件,其原因并不是公司不愿支付商标注册的成本,而是该公司缺乏对使用中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意识。
商标是承载公司无形资产的重要载体之一,对商标进行注册即是对这种无形资产进行权益保障的必要手段。从上文提到的“螺蛳湾”商标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对于公司附加无形价值的巨大承载能力,而世界上最值钱的商标之一“可口可乐”的商业价值已经达到了约700亿美元。另外,对于商标的注册也需要有适当的筹划意识;我国现在一个商标涉及的门类有45类,如果盲目进行全类别注册势必会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财务负担,如果注册的类别少了,又可能会对公司将来的多元化发展造成影响,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三、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专利技术与企业(特别是产品制造企业)的关联度渐趋紧密,专利权在我国的保护力度也逐渐强化,这就要求我们的公司、企业具备两个基本意识:第一,我们要尽量避免自己的产品侵害到他人的专利,以免造成自身的经营被动;第二,我们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积极创造自有专利,以便增加产品技术优势,提升产品竞争能力。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2006年8月,温州的正泰集团就一个产品专利起诉施耐德天津公司等索赔3.3亿元,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支持了正泰集团3.3亿多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最终以被告方向原告正泰集团赔款1.5亿多元人民币,双方和解结案。”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侵权一方为自己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和专利权所有人正泰集团凭借自有专利可以创造的巨大市场财富。另一方面,通过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等模式,专利权本身也是可以为企业创造直接财富的,IBM公司在2000年度通过专利权获得的直接受益为17亿美元。因此,我们的公司如果希望能在将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那么提前对公司进行相关专利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 商业秘密和竟业禁止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未经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产品配方、工艺程序、公司内部文件,客户名录等。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其很大的竞争优势构成来源于其长期积累的商业秘密,如若这些商业秘密一旦被完全公布于众,相信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就会容易被人复制和赶超,从而导致自身失去竞争优势、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可见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很多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存在误区,一种是缺乏对商业秘密的辨别,将包括那些已处于公知状态的信息在内的大部分商业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增加保密成本。另一种是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很多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几乎不加任何保密措施,使得他人可以很轻易地获得这些信息,从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这就需要我们公司在清晰辨别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再采取有效措施对之加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外泄,一个主要的途径就是原先知晓公司相关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在其他同类竞争公司任职时进行利用,通常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一般都是在加强保密措施的基础上,再与一定范围的员工签订竟业禁止条款,杜绝雇员离职后为竞争对手所雇用而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竟业禁止,是指禁止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制度。竟业禁止条款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可以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一些雇员,不能适用于所有员工。 二、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竟业禁止条款约定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三、竟业禁止条款中需同时约定在条款期限内按月给予雇员的经济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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