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的特殊程序
前文《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的三个步骤》中谈到的工伤事故处理的三个步骤,是基本的三个程序。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并不非常熟悉。
分析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没有经过“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就直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据此,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认定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劳动者没有经过“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就直接进行“赔偿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向劳动保障部门作工伤报告,致使工伤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程序上,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通过以上两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比较复杂。为了取得工伤赔偿,劳动者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很大的精力。希望立法机构,能够制定一部简单易行的工伤索赔法律,那将是劳动者的福音。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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