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提出,年度经济适用房供应量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保障住房的建设除改变居住条件外,也要考虑居住环境
●而今太原老百姓对住房的要求开始从“宜居”向“乐居”过渡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月15日,记者从太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获悉,已在11月14日太原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该《管理办法》,市民有随地吐痰、便溺及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将面临罚款。
街面废弃物滞留时间
不得超过半小时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对环境卫生作了这样的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应当依照国家环境卫生作业定额,实行量化、细化管理,遵守作业规范,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清扫保洁时段内,街面废弃物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重点区域路段废弃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2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果皮箱、垃圾桶(站)不得满溢,垃圾日产日清,随时清运;城乡街道、公共场所附设的路灯、护栏、隔离墩(栅)、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无灰土、痰迹;下水道畅通,下水口无污泥和其他杂物。
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达到路面净、便道净,无积水、无结冰。主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次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十种情形
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承担城乡清洁工程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一是对摊点管理不力,致使摊点乱摆乱设,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秩序的;二是对车辆乱停乱放以及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影响交通秩序的;三是对乱倒乱扔垃圾和清运不及时等行为管理不力,造成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脏乱现象严重的;四是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五是对建设工地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六是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的;七是未及时采集、报送所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关信息的;八是接到数字化城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后牞未及时处置的;九是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十是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违规者将面临
数额不等的罚款
新实施的《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具体的罚则。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其改正,可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宠物人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其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的;二、在阳台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三、施工工地车辆轮胎带泥土上路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架设电线、电缆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市貌的;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交由具备渣土运输资质单位清运的。
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回收的物品露天存放,影响周边环境的;在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未采取抑尘措施的;在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责令其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责令其改正,每立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在行车道、路口散发广告、兜售物品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的,由水务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处罚主体的,由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商报记者 殷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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