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关系发展全局。去年,根据省纪委统一安排,我市对机关干部上班时间在茶社、洗浴场、歌厅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共对104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有效促进了干部作风转变。但在最近省纪委组织开展的整肃工作纪律“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发现仍有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视纪律如儿戏,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反“五个不准”规定。对此,市纪委监察局均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了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对11月29日省纪委监察厅检查组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的我市“闻喜县政务大厅工作时间无人在岗”和“夏县阳光农廉政务大厅多人不在岗、在岗人员玩电脑游戏”等问题的处理
(一)对“闻喜县政务大厅工作时间无人在岗”问题的处理
1.闻喜县政务中心主任王冠虎,工作安排不当,造成2011年11月29日该县政务大厅22个业务窗口无人在岗。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闻喜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王冠虎行政撤销县政务中心主任职务处分。
2.闻喜县政务中心副主任韩旭,对主任工作安排不当未提出异议,对由此导致发生的2011年11月29日上午县政务中心22个业务窗口无人在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闻喜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韩旭行政记大过处分。
3.闻喜县政务中心副主任翟军英,对主任工作安排不当未提出异议,对由此导致发生的2011年11月29日上午县政务中心22个业务窗口无人在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闻喜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翟军英行政记大过处分。
4.闻喜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海生,分管政务大厅工作,对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无人在岗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对“夏县阳光农廉政务大厅多人不在岗、在岗人员玩电脑游戏、副主任郭永进电脑炒股”问题的处理
1.夏县政务中心副主任郭永进,2011年11月29日上午上班时间浏览股票行情,属顶风违纪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郭永进行政撤销县政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处分。
2.夏县农委农财股股长、农廉大厅负责人杜福奎,2011年11月29日上午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杜福奎行政撤销县农委农财股股长职务处分。
3.夏县农委分管农廉大厅工作的副主任彭建康,对2011年11月29日上午农廉大厅3人脱岗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夏县纪委常委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彭建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夏县政府办副主任兼政务中心主任秦国庆,对下属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格,对由此导致发生的2011年11月29日上午县农廉大厅3人脱岗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夏县纪委常委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秦国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夏县纪委常委、农廉室负责人秦淑娟,对下属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格,对由此导致发生的2011年11月29日上午县农廉大厅3人脱岗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夏县纪委常委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秦淑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夏县分管农廉工作的纪委副书记高帆,对下属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格,对由此导致发生的2011年11月29日上午县农廉大厅3人脱岗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夏县纪委常委会2011年12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高帆党内警告处分。
二、对最近检查发现的上班时间在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
根据省纪委统一安排,市纪委于2011年11月22日至23日组织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对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在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核实确认,有12名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这些违规违纪的国家公职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处理。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也被追究责任。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12人中,有5名党政机关干部。
1.新绛县水利局副局长光吉军,2011年11月23日下午上班时间在市区空港度假村“芙蓉宫”三楼歌厅活动。经新绛县纪委常委会议2011年11月28日研究,决定给予光吉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新绛县县委常委会议2011年11月29日研究,决定免去光吉军新绛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2.闻喜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干部任俊朴,2011年11月22日下午上班时间在市区“良子”足疗馆做足疗。经闻喜县纪委常委会议2011年11月29日研究,决定给予任俊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闻喜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干部卢旭辉,2011年11月22日下午上班时间在市区“良子”足疗馆做足疗。经闻喜县纪委常委会议2011年11月29日研究,决定给予卢旭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干部吴强,2011年11月22日下午上班时间在市区“良子”足疗馆做足疗。经运城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2011年11月29日研究,决定给予吴强行政记大过处分。
5.盐湖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张江红,2011年11月23日下午上班时间在市区“茶印象”茶馆与开发商洽谈招商项目。经盐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2011年11月29日研究,决定给予张江红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人员不顾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三令五申,严重违反省纪委“五个不准”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顶风违纪,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察局希望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努力为全市经济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创优环境、提供坚强保障。目前,全省正在全面深入开展以“正风肃纪、创优环境”为主题的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在此,市纪委监察局重申,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以致在教育整顿期间仍发生典型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严肃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在集中整顿期间,纪律观念淡薄,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一律从严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敷衍塞责,对违规违纪人员处理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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