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0岁少年到郑州一家公园游玩,不料却因蹦极造成胳膊严重骨折,遂将蹦极的经营者和公园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蹦极的实际经营者赵某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166.82元。
去年10月6日,小涛(化名)随家人到郑州一家公园蹦极娱乐场所游玩,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工作人员对小涛进行了蹦极的前置性工作。小涛蹦极后,感到胳膊剧烈疼痛,并失声大哭,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小涛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小涛家人认为,该蹦极项目工作人员在对小涛实施捆绑、固定等前置性措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原告胳膊出现骨折,遂将经营者和公园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赵某系公园蹦极娱乐场所的实际经营者,其与公园有协议约定,赵某租公园场地,自己购置设备,每年向公园缴租赁费4万元,如经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由赵某承担。二被告仅是单纯的租用地块关系,故被告公园对原告的损失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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