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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餐饮摊贩有望“持证摆摊”

发布时间:2013-10-15 15:22:23 点击:0

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已经公布《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今后餐饮摊贩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设摊提供流动餐饮服务,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有望“名正言顺”持证摆摊。

数量多布局散是监管难点

“去年调查摸底的情况显示,全省有近5000家食品加工小作坊证照不全,还有更多的流动食品摊贩,数量难以统计。”相关部门表示,由于生产设备、工艺落后,质量意识淡薄,这些食品生产者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但由于数量多,布局分散,也一直是监管难点。

今年我省从立法着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销售以及监管作了明确规定。

摆摊卖食品要有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外从事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或在有形市场内从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餐饮摊贩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设摊提供流动餐饮服务,应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餐饮摊贩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

为确保监管到位,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以及“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最高罚5万元

对于用地沟油等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用违禁药物处理食品等行为,相关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除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能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办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sxfzb.gov.cn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修改意见,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01号3号楼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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