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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增减挂钩 山西严禁试点外调整城乡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13-10-14 16:54:01 点击:0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进行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使用。

《通知》指出,在挂钩试点范围确定上,各地人民政府要先行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市、区),可逐级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挂钩试点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禁止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

《通知》指出,在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建新地块要优先满足拆旧区居民安置用地,并预留必要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用地;节余指标,经批准可少量调剂给城镇和工业项目使用;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底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区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项目区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对连续两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试点县(市、区)资格,撤销试点项目区。(邢云鹏 李 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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