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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尝新:湖北省级共享税收全额划归市县

发布时间:2013-10-12 15:11:54 点击:0

本报记者获悉,湖北省政府近日出台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湖北所有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

在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划归地方省级的部分税种收入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享。湖北省的现行地方共享税种有四个,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湖北省政府一名官员处获悉,在25%收入划归地方财政的增值税中,湖北省级财政目前所得比例为8%,市县级财政则分得17%;在全部收入归属地方财政的营业税中,省级财政所得30%,市县级财政分得70%;而在40%收入划归地方财政的所得税中,省级财政分得15%,市县级财政则分得余下的25%。

上述官员表示,此次湖北省省级共享税收全额下划后,未来湖北仍留在省级的税收收入将只剩下个人所得税中的储蓄利息税一项,但该税目现也已停征多时。“今后省级就没有余留多少税收收入了。”

记者了解到,当前该省各级财政部门正进行财税收入数据统计,为明年开始实施的新分账办法分税基数的确立做准备。

“该措施能够加大市县地方政府一般性收入的规模,进一步改善县域基层的财政自主程度。”上述官员说。

省级共享税全部下划

2009年,湖北省荆州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历史性突破50亿元,但在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其2009年市直财政收入仅为9.74亿元,其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仅为3.42亿元,同比增加0.68亿元。剔除非税收入增长因素后,2009年其地方一般性预算收入增长带来的实际可用财力仅增加0.38亿元。

荆州市财政局官员表示,目前市里税收收入的增长大部分需上划,而非税收入主要由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组成,基本上是列收列支,很少形成可用财力。

“实际上,大部分上缴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都会通过转移支付回到市县级,其中部分可作为固定财力自主支配。”该官员告诉记者。

中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薛刚表示,当前这种“一收一支”的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办法,由于财力回转到市县所需时间较长,从而影响到市县对资金的使用安排;此外,也因为许多转移支付带有专款专用性质,而给基层财政支出添加了许多限制。

薛刚认为,当前的方式总体上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而新的操作办法规定未来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以后,将直接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的一部分,税收统一实行属地征管和属地入库。“相当于增加了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额度,亦省去了转移支付的环节。”上述荆州市财政局官员表示。

省直管县改革的题中之义

目前全国各省关于省市间税收收入的财政关系各不相同,此前已有部分省份探索共享税收收入适当比例下划。今年初,湖南省除了把原先省市共享的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至市县外,亦将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的分享比例调整为1︰3。

而此次湖北省率先尝试将全部共享税收下划市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认为,不再保留省级共享税收后,未来湖北省或通过其他途径弥补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如中央对省级的转移支付等。

薛刚表示,湖北省近年来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是其尝试下划省级共享税收的基础。2009年湖北省地方财政收入共计1534亿元,同比增长14.6%,高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11.7%的增长水平。

“湖北省内各市地区间发展的差距日益扩大是此次新政的动因之一,”薛刚认为,特别是武汉市的财政收入过于庞大,2009年全市全口径财政收入达1005亿元,增长27%,超过湖北省内其他各市财政收入的总和。

与此同时,省直管县改革的推动亦为税改创造了条件。目前除了实行国家特殊规定的自治区域外,湖北省其他地区都已经完成了省直管县的财政转制过程。“此次分税制调整也是作为省直管县的一个后续政策推出。”薛刚说。

此外,湖北省亦规定新的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即对各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部分,省财政按50%对市县财政予以奖励性返还补助;对经济发展较快、地方税收收入在全省进位较多的市县,省财政将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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