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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动社会办医 民营医院进医保地位平等

发布时间:2013-10-11 16:02:12 点击:0

本报讯 (记者吴鹏)医生从公立医院到民办医院工作,将不会改变职称;市民也能在更多的民办医院享受到医保优惠……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多项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鼓励个人开办诊所

  通知要求通过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等方面,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通知要求,对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医保、生育、工伤等保险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在执业监管上,通知要求,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严打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非营利医疗机构禁分红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

  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一方面是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 政策解读

  “一视同仁”成为意见的关键词。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和公立医院具有同样的待遇。昨晚,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小组特聘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刘国恩表示,此次文件通过四项举措真正支持民间资本开办医院。

  【门槛】 合资办医审批下放省内

  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解读 刘国恩表示,过去包括独资、合资都是由卫生部集中审批,效率缓慢,这次意见把三者审批权限进行根本性改变,下放到各省。分散了审批压力,提高了审批效率。

  外商独资医院审批仍然留在卫生部和商务部等中央部委层面,因为涉及海外在中国的投资问题,这是战略上的考虑,也是可以理解的。

  【优惠】 社会办医享税收优惠

  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解读 刘国恩表示,现在市场地价攀升,非营利民营医院至少按照政府支持范围内的价格得到土地,对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非营利医疗领域吸引力很大,民营医院也不会将成本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人才】 医生跳槽不影响职称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影响。

  解读 刘国恩表示,现在只要办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就会想办法提高医生技术含量,提高他们科研素质,可以帮助民办医疗机构建立起信誉,这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

  过去,有些公立医院的医生因为收入低、医疗环境差等原因想去民营医院工作,但是他又不敢去,因为职称没有了。而在现在的政策下,民营医院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医生。

  【医保】 符合条件即可进医保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解读 刘国恩表示,过去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医保范围很困难,相关部门在审批的时候总是带着不同的眼光去审批,现在明确要求解决医保问题,民办医疗机构就有了主要的生存条件,就有更多更充足的资金,这样就不用担心没有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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