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遇到的特殊困难有:同工不同酬、“四期”保护不到位、情感世界空虚等
农民工一直被称为“弱势群体”,而女性农民工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工作时,她们和男人们一样面对砖头、水泥、搅拌机;生活上,她们住简易工棚、吃大锅饭;精神上,她们牵挂分居的丈夫孩子……从农村来到城市,这些被称为“女性农民工”的群体遇到的困难远比男性更多。
基于这个群体的特殊性,我省拟在太原成立专门的关爱机构,从法律援助、精神关怀、职业培训等方面,对女性农民工进行重点帮扶。
11月24日,记者调查该群体生存现状时发现,除农民工群体普遍遇到的问题之外,女性农民工还面临着“同工不同酬”“四期保护不到位”“情感世界空虚”等特殊困难。
同工同酬仍有不少盲点
11月24日上午9点,刘玉莲又一次出现在省城晋祠路劳动力市场,每次被辞退之后,她就会回来这里碰碰运气。“我今年34岁了,岁数大了,工作不好找!”从四川来太原打工6年的她满是无奈。
按照习惯的路线,刘玉莲先到职介大厅里转了一圈,然后走到公告栏前仔细看着每一张招聘启事。此时,来找工作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公告栏前也越来越挤,没有几分钟,瘦小的刘玉莲就被几个男“同行”挤出了圈外。她叹了口气,“男女天生不一样呀!”
这种“不一样”,更多体现在工资待遇上。刘玉莲介绍,之前从事过工地帮厨和酒店保安工作,工资只有男同事的80%,而且连续几次加工资都没有她的份。“当时也找过老板,但得到的答复是男人力气大干得多,自然多劳多得!”她表示,在招聘市场,很多岗位都限定只招男性,即使没有性别限定的岗位,女性农民工工资也明显低于男同事。
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像刘玉莲这样的女性农民工遭受就业用工歧视的并不在少数,“最主要的问题是年龄歧视和同工不同酬。”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企业招聘女性农民工大多限定在25岁以下,超过30岁的女性农民工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同时由于竞争激烈、就业面窄,女农民工在工作中普遍遭遇超时工作、工资待遇低等问题,尤其在私营和民营企业中,从事体力劳动时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严重。
“四期”保护只是口头说说
11月24日,省城坞城路一家施工工地,来自河南的徐凤梅正在给将要竣工的楼盘做绿化,挖坑、填土、浇水,她做得有条不紊。
对于目前的工作,徐凤梅比较满意。她告诉记者,目前还是临时工,每天能赚40元,但没有其他福利,也没有签合同。“我小学刚毕业,没文化,又没有什么技术,要不是年前有男农民工提前回家,我也来不了!”她说,之前一直和丈夫在另一家工地打工,她主要在厨房帮忙,每个月只有600元,后来因为生孩子被工头辞退了。
“当时也觉得不公平,但没有办法,咱就是个临时工,还遇上生孩子!”她表示,也曾经有工会、妇联干部到工地宣传“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保护,也听说国家规定每个月女工有10元的卫生费,但从没有见过有同伴享受过这样的待遇。“现在只是想让工头给我个哺乳假,每天能喂喂孩子!”她说。
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和女性农民工对“四期”保护意识比较淡漠,在经期、哺乳期并没有减轻劳动强度,平时也很少组织妇科检查,女性农民工难以享受产假待遇,有些企业规定,未向企业领导请示“擅自”怀孕或生育将被辞退。
期待老公孩子热炕头
“很长时间没有见孩子了,总梦见孩子叫妈妈!”在省城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的何美娜来太原已经四年了,每年只有过年能回湖南和孩子见一面。
像大多数农村打工妹一样,初中毕业后何美娜就离开老家,几年间先后在郑州、石家庄、太原打工,2006年和一同打工的老乡恋爱结婚,一年以后生下一个大胖小子。
“我们也想带着孩子生活,但城市里生活成本太高了,根本养不起孩子!”她介绍,结婚前七八百元的月薪已经令她感到满足,但有了孩子之后,1200元的工资都让她感到恐慌。为了养家,何美娜的老公去了朔州打工,两个人已经三个月没有见面了,“现在赚钱不容易,但有时候真想他呀!”她说。
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除了想念丈夫孩子,很多女农民工还出现精神空虚的情况,有的在城市打工三四年,都没去过公园或文化场所,健身和学习时间更是少得可怜。同时,她们还承担着身份和精神歧视,以及内心的情感煎熬。
工会出招把关爱和温暖送给她们
相关部门统计,去年我省女性农民工人数已经超过百万,尽管每年“三八”等节日相关部门也会为女性农民工“送温暖”,但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之缺乏维权意识,不少女性农民工普遍遭遇过就业歧视、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韩小燕表示,受女农民工身体、心理及历史传统、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她们的劳动经济权益与普通男农民工相比,更易被漠视和侵犯。“现在农民工群体已经受到各方的关注,但对于更为弱势的女性农民工,相关部门还缺乏有针对性的帮扶办法。”
她表示,今年工会将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特别是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在组建工会的同时,同步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把广大女农民工组织起来,享受组织的庇护。今年太原市还将率先成立女性农民工关爱机构,从法律援助、精神关怀、职业培训等方面,对女性农民工进行重点帮扶。
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加大女性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范围,把女农民工“同工同酬”、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四期”特殊保护、参加职业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等各项权益明确写进集体合同之中,为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工会还将加强源头参与,从宏观上推动出台有关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女农民工的劳动状况、生活状况、思想状况进行调查,积极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记者 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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