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驾驶超载车辆将遭严惩
10月13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专门就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作出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条例》于2010年9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共8章75条。《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责任主体,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被禁止的行为,执法主体的源头监管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要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要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而道路运输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每辆次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由相关部门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对超载车辆的驾驶人员,六个月内超载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记者 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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