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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存款用于当地放贷

发布时间:2013-10-09 15:41:31 点击:0

本报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田俊荣)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考核办法》规定,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特指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考核办法》规定,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考核办法》仅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面激励政策,对未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实施任何惩罚措施。
据统计,《考核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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